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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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安地列斯州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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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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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安地列斯州實施普通法刑事訴訟程序 。

逮捕 (Arrest)
刑事訴訟的第一步是警方逮捕被告 。警方可以逮捕以下人員
  • 對於輕罪 , 如果警方有合理的依據 ,並且親眼目睹了犯罪行為的發生,或者警方持有法官簽署的逮捕令
  • 對於重罪 , 如果警方有合理的理由證明該人犯有重罪,或者有目擊該重罪的人的陳述,或者警方有法官簽署的逮捕令
如果警方聲稱持有逮捕令,被告可以要求出示。如果警方當時沒有攜帶逮捕令,他們仍然可以實施逮捕,但必須「盡快」向被告出示逮捕令。
  • 傳喚 (Citation) 而非逮捕
    • 或者,如果警方認為被告不出庭接受提審(見下文)的風險較低,可以選擇發出傳票(即「出庭通知」),而不是逮捕。傳票的效果與逮捕相同,但被告無需被戴上手銬帶入監獄,只要他們接受提審,就一直處於自由狀態。如果被告未能按預定時間出庭接受提審,法官很可能會發出逮捕令,然後警方將進入社區,找到被告並將其拘留。
    搜索 (Search)
    • 被告被捕後,警方可能會對其進行搜索。如果警方希望在逮捕前搜查被告或其財產,必須有正當理由或持有法官簽署的搜索令 。搜索令與逮捕令不同。
    審訊 (Interrogation)
    • 若警方要訊問被告,必須先向被告宣讀米蘭達警告 ,告知所享有的權利。 被告不必回答警方的任何問題。
    審前羈押 (Pre-trial custody)
    逮捕後,警方會將被告押送至當地審前監獄 。這與州監獄不同。監獄用於關押那些經審判後被判有罪並正在服刑的被告。 將被告押送至監獄後,警方可決定釋放被告,並向其發出出庭通知,要求其出庭接受提審。警方不能在提審前保釋被告,因為保釋金額由法官決定。
提審 (Arraignment)
逮捕被告後,警方須依法在 48 小時內(不包括法院假日)將被告帶到法庭進行提審聽證 。 提審聽證會時間很短。在提審時,法官將:
  1. 宣讀地方檢察官在法庭上對被告提出的指控 (例如,「你被指控違反了《刑法》第 243 條,毆打罪。」) 如果地方檢察官決定不對被告提出指控,則被告將被釋放。法官可能會詢問被告是否放棄聽取指控的權利。如果被告同意放棄聽取指控的權利,法官將不會宣讀被告被指控的內容。
  2. 設定保釋金要求金額。 支付保釋金後,被告即可獲釋。只要被告繼續出庭,法院最終會將保釋金退還給被告。保釋金是為了確保被告獲釋後能再次出庭。如果有公共安全風險(例如暴力犯罪指控)或被告可能無法出庭(例如,被告有出庭記錄),法官將拒絕保釋,並要求被告繼續羈押。保釋金最初是根據保釋時間表設定,但可根據個人情況(例如收入)進行調整。如果法官確信被告會出庭且不會對當地社區構成威脅,也有可能允許被告無需保釋金即可出獄(即「具結釋放」)。法官也會考慮被告是否與當地社區有任何關聯。因此,如果被告的家人和/或朋友出席提審,法官可能會考慮到他們的存在,這可能會有所幫助。
  3. 告知被告其權利,包括聘請刑事辯護律師的權利。 如果被告無力聘請辯護律師,法官將建議被告尋求公設辯護人 。 [ 15 ] 公設辯護人是由州政府支付薪資的刑事辯護律師。
  4. 詢問被告是否願意認罪、不認罪或不抗辯 。 被告可以要求稍後再提出抗辯,這樣他們就不必立即做出決定。地方檢察官通常會提供認罪協議 。
初步審查 (Preliminary examination)
如果被告被指控犯有重罪,他們有權獲得初步審查。 如果被告僅被指控犯有輕罪,他們無權獲得初步審查,但可以提出動議 (即請求)。在初步審查中,被告和刑事辯護律師可以質疑逮捕的合法性。例如,他們可以聲稱警方沒有逮捕被告的合理依據。如果成功,被告將被釋放。

審前 (Pre-trial)
  • 發現 (Discovery)
    • 證據開示是指地方檢察官和辯護律師之間交換可能包含證據的文件的過程。地方檢察官必須至少提前 30 ((3)) 天提交其計劃在審判中出示的所有文件 ,以及任何可能有助於被告證明其無罪的證據。 辯護律師無須向地方檢察官提供定罪證據,但也必須至少提前 30 ((3)) 天提交其計劃在庭審中出示的所有文件。
  • 自我陳述 (Self-representation)
    • 被告可以選擇透過提出 Faretta 動議,自行擔任辯護律師。此動議應儘早提出,因為在審判臨近日期時提出此類動議,法官有理由駁回。
審判 (Trial)
  • 開場陳述 (Opening statements)
    • 由於被告在被證明有罪之前被假定無罪,地方檢察官負有舉證責任,因此他們會進行第一次開庭陳述,總結他們將在審判中提供的證據。他們會概述自己對事件的看法,以及他們認為陪審團應該裁定被告犯下指控罪行的原因。辯護律師隨後可以進行開庭陳述,或選擇保留開庭陳述,直到地方檢察官結束審理。
    檢方陳述 (Prosecution's case)
    • 控方逐一傳喚所有證人。證人不得坐在法庭內,必須在法庭外等候,直至被傳喚出庭作證。每次地方檢察官傳喚證人進行直接質詢時,辯方律師也可以在交互詰問中向同一位證人提問。
      地方檢察官傳喚所有證人並提交所有證據後,宣布休庭。這意味著他們已經解釋完了為什麼他們認為被告有罪。控方必須提供無合理懷疑的證明。這意味著證據必須令人信服,讓陪審團確信被告有罪,而他們懷疑證據的唯一方法就是做出「不合理」的假設。 (例如,凶器可能是火星外星人放在被告車裡的。)這是美國法律中最高的證明標準。
    辯方陳述 (Defense's case)
    • 然後,辯護律師傳喚所有證人。辯方律師可以傳喚新的證人,也可以傳喚地區檢察官傳喚的證人。在辯護律師以直接詢問的形式向證人提問後,地區檢察官也可以以交互詰問的形式向證人提問。辯護律師的策略要么是削弱地區檢察官的主張(即聲稱地區檢察官通過挑剔其理論並削弱證人和證據的可信度而未能證明其案件),要么是提出“積極辯護”(即通過引入自己的證據,例如顯示被告在犯罪發生時不在城裡的視頻,積極證明被告無罪)。辯護律師也可以兩者兼具。
    被告的證詞 (Defendant's testimony)
    • 被告擁有絕對權利在庭審中出庭作證(進行自衛)或不作證(避免自證其罪 )。被告對此問題的決定至關重要,不得被任何利益衝突所推翻。 (也就是說,無論地方檢察官甚至辯護律師提出何種論點,都必須尊重被告作證或不作證的選擇。)
    結束陳述 (Closing statements)
    • 每一方都會總結審判過程,並提出最終觀點,解釋法官應當投有罪或無罪的票。
    判決 (Verdi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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